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782號
原   告  謝金益
訴訟代理人  徐華婧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沺光照明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原向被告請求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86,000元,嗣原告
於民國103年8月4日提出民事準備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341,000元,並於本院103年8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經載明於筆
錄,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341,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之1,99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
之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1,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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