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珠雲
陳桂基
吳隆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添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聲明中之6,666,666元係於上訴
後始追加部份,因是否准許第二審為訴之追加係上訴審職權,由
上訴審視是否准許再為裁定),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因上訴人於
提起上訴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是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