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另按數罪併罰,無庸就褫奪公權部分定應執行刑,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63號刑事判決參照);而原確定判決其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及沒收部分,亦均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以本院依照上開判決意旨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