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羽勤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月10日│98年1月10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92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4179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93號│98年度基簡字第115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4日│98年9月24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93號│98年度基簡字第1158號││決├─────┼───────────────┼───────────────┤││確定日期│98年3月30日│98年10月26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81號(編│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83號(編│││號1、2數罪併罰)。│號1、2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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