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180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9月30日判決,於民國98年11月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4月4日21時15分回│98年7月1日││││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083號│第160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841號│98年度基簡字第11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8日│98年9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841號│98年度基簡字第1180號│││判決├────┼──────────┼──────────┼─────────┤││判決│98年8月10日│98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56號│3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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