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壢簡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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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簡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為警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十九時許」查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