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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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二二六0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用壹仟貳佰元。
二、補地號第一一四○之三、一○八四之五、一○八四之六、一一○四之五、一一○四之四號之土地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