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49號原告 李麗娜
林志杰 林佳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複代理人 邱珮瑩 被告 李艷秋
李奇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4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之裁判,就遺產之數額需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4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