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4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
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甲○○訴請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之民事簡易第一審事件,原告係於民國99年11月11日
(詳本院卷,原告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具狀向本院
提起訴訟,惟被告現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區○
○路○○○號5樓」,本院並非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管轄法院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屬無管轄權之法院。茲原告誤
向本院起訴,尚非合法。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被告
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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