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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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債務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陳玫伶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告嘉義縣六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閣 訴訟代理人 黃芳梅
葉榮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債務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2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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