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383號聲請人 姜維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燕翎財政部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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