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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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一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一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該判決經本院依法於102年1月2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後鎮派出所,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年1月31日收受,此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及被告提出之上訴書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稽。惟其所提出之上訴書內僅記載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102年3月5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2年3月7日送達被告親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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