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連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茂松 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壹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貳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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