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聲請人 張子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荃芳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張荃芳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 張忠修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四、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張忠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五、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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