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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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春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黃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楊黃俊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陳明 對楊黃俊請求權依據(加盟契約之對造為瑞盈必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非楊黃俊),該裁定於102年2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