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呈諭選任辯護人鄭廷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郭韶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附表】編號欄位原誤載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1本案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