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032號
上 訴 人 尤明聖
送達代收人 蔡明熙 律師事務所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溫月蘭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