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14號
原 告 陳美齡
原告與被告 林君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参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