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中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李志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4月28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昭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鋼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11月21日14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地點及露天拍賣網站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即鋼質伸縮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按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
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
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核警械種類之警棍,其「鋼(鐵)質伸縮警棍」乃行政院
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000000000A號函公布「警察機關配
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定之警械,除依法令之特定人可為
持有外,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之公告查禁之器械
。查本件原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及上揭地點販售之伸縮警棍,
其材質依附卷照片以觀顯為鋼質,且依原告於於網路所揭示
為合金剛材質,堪認原告於本件為警所查扣之鋼質伸縮警棍
為警械。
㈡被移送人並非上開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可為販售警械
之人,其於露天拍賣網站及上揭地點販售鋼質伸縮警棍為警
發現而查獲,並扣得伸縮警棍1支等情,此業據被移送人於
警詢時供述在卷,是被移送人販售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質伸
縮警棍而有違反社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循
堪認定。
㈢經警查獲,並有檢查紀表、露天拍賣網站之販售頁面(含介
紹,列印日期2014/4/22)、照片6等附卷可稽。扣案之鋼質
伸縮警棍1支可資佐證。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被查獲後之態度、行為尚知所悔悟,及一時不熟稔法
令而違反上法令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扣案之鋼質伸縮警棍1支,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
辦法第6條所稱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予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