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交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交簡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勝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勝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本件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
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是被告前案係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其因入監執行而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同一罪質之罪,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之紀錄(累犯部分不重複
評價),明知酒精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飲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1.01MG/L;其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及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振臺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862號被告陳勝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勝勇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3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依臺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入監執行後,並接續執行其他案件之拘役刑,而於111年6月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未戒除酒駕惡習,於111年9月12日10時許至12時許,在嘉義巿東區吳鳳南路199號旁公園飲用保力達B及啤酒後,明知已因飲酒而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醉駕車之犯意,於同日12時50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50分許,行經嘉義巿東區吳鳳南路319號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並對陳勝勇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2時56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
二、案經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勝勇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附卷 可佐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前案類型包括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與本案罪質相同,足見其對公共危險案件有特別之惡性,且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加重規定,尚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檢察官陳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