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雪梅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及聲請意旨欄,有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更正為「犯偽造文書」。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其正本之案由及聲請意旨欄,誤被告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係屬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