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952號聲請人 石莉蓮 相對人 劉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又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鄉○○路○○巷○號4樓,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有關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調解事件,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