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瑋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郭瑋婷業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