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王清標
王陳菊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 洪福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洪振峰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