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43號上訴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98年度訴字第843號返還占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9萬9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