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11,250元(包含原起訴聲明之1,311,250元,及嗣擴張聲明之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9,018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4,068元(見本院卷第7頁:繳費收據)後,應補繳之裁判費金額為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