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6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6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
1項第1、2款加重竊盜罪,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從而,被告就本件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於法顯屬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