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43號原告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丙○○
丁○○被告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介輔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占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行關於「附圖A」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B」。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頁第一行、第十一頁第八行及倒數第五行關於「附圖A」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B」。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頁第四行、第十一頁第十四行、第十九行、第二十二行及倒數第二行關於「附圖B」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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