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8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泉竹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泉竹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泉竹基於與 吳月娥 、 林益添 、 李靜慈 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3年5月初某日起至103年6月
4日止,以其向友人借得,位於臺南市○○區○○○00號之10之倉庫為工作室,接受下游樁腳吳月娥、林益添、李靜慈之傳真簽單,在該處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人下注。賭博方式如下:賭客自「01」至「49」49個號碼中任選2、3或4個號碼(俗稱二星、三星、四星)為1支,每支簽注金為新臺幣(下同)58元至78元不等、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之中獎號碼,如所簽之號碼均中獎,二星組每支支付5,700元,三星組支付57,000元,四星組支付750,000元,特別號則支付3,600元,未押中者簽注金則悉數歸其所有。吳月娥、林益添、李靜慈則自賭客簽注金中每注從中抽取
1至2元不等之佣金,以此方式共同經營地下簽注站。嗣於
103年6月4日下午,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沈泉竹、吳月娥、林益添、李靜慈之住所執行搜索,分別扣得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沈泉竹警詢時及偵查時之供述(見警卷第1頁至第5頁,偵卷第4頁正面、背面)。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月娥、林益添、李靜慈警詢時之供述(見警卷第7頁正面至第21頁)。
㈢現場照片8張(見警卷第29頁至第32頁)。
㈣另案被告吳月娥、林益添、李靜慈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3份、另案被告林益添、李靜慈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6頁、第20頁至第23頁、第27頁至第31頁、第24頁正面至第25頁正面、第32頁正面至第33頁)。
三、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另案被告即下游樁腳吳月娥、林益添、李靜慈等3人開放不特定之人以傳真方式簽注賭博,自堪認屬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場所,嗣被告沈泉竹再以其向友人借得,位於臺南市○○區○○○00號之10之倉庫為工作室,接受另案被告吳月娥、林益添、李靜慈之傳真簽單,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沈泉竹與另案被告吳月娥、林益添、李靜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沈泉竹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日期及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在其住處簽賭下注,每週二、四、六3次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其犯罪形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從而,被告沈泉竹自103年5月初某日起至103年6月4日下午為警查獲之時止,持續反覆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依社會通念,被告沈泉竹之行為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又被告沈泉竹所犯上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等所為,係基於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沈泉竹除民國81年間曾犯賭博罪經法院科處罰金外,另於103年4月間,因聚眾營利賭博案件經警移送偵辦,該案並於同年5月30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被告沈泉竹於前案查獲間隔1月後,再犯本件同一性質之罪,足徵其未因前案心生醒惕;而刑法賭博罪章,對於違犯者予以刑罰評價,無非係因賭博乃憑偶然之事實互爭勝負,以決定財物之得失,足啟僥倖之心,使人沈迷忘返,被告藉以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進行賭博之方式牟取利益,助長民眾以投機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有害於社會善良秩序不言而喻;此外,並考量被告沈泉竹自稱其經營期間15期許,每期經營金額約新臺幣200,000元(見警卷第2頁),於另案被告吳月娥、林益添、李靜慈處扣得之物,堪認其經營已有一定規模,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1頁正面)、警詢筆錄記載「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扣案物,分別係共同正犯吳月娥、林益添、李靜慈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其等警詢時供明在卷(見警卷第7頁背面、第14頁、第18頁至第19頁),爰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本案併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於吳月娥位於臺南市○○區○○里○○路○○號之6之住處扣案之物)┌──┬─────────┬───────┐│編號│物品│數量│├──┼─────────┼───────┤│1│傳真機│6台│├──┼─────────┼───────┤│2│錄音機(含錄音帶2│2台│││捲)││├──┼─────────┼───────┤│3│計算機│2台│├──┼─────────┼───────┤│4│六合彩開獎號碼表│3張│├──┼─────────┼───────┤│5│賭客簽單│24份│├──┼─────────┼───────┤│6│3、4星木頭章│2顆│├──┼─────────┼───────┤│7│下注單空白表│3本│├──┼─────────┼───────┤│8│六合彩通告│1張│└──┴─────────┴───────┘附表二:(於林益添位於臺南市○○區○○里000巷000號之住處扣案之物)┌──┬─────────┬───────┐│編號│物品│數量│├──┼─────────┼───────┤│1│傳真機│1台│├──┼─────────┼───────┤│2│電子計算機│1台│├──┼─────────┼───────┤│3│開獎號碼表│1張│├──┼─────────┼───────┤│4│6月4日簽單│4張│├──┼─────────┼───────┤│5│帳冊│17張│├──┼─────────┼───────┤│6│六合彩手冊│1本│└──┴─────────┴───────┘附表三:(於李靜慈位於臺南市○○區○里里○里街○○○巷○○號之住處扣案之物)┌──┬─────────┬───────┐│編號│物品│數量│├──┼─────────┼───────┤│1│傳真機│1台│├──┼─────────┼───────┤│2│計算機│1台│├──┼─────────┼───────┤│3│錄音機(含錄音帶)│1台│├──┼─────────┼───────┤│4│紅包袋(內含21個)│1包│├──┼─────────┼───────┤│5│港號(彩柱碰)總支│1本│││數速見表││├──┼─────────┼───────┤│6│六合倍數表│3張│├──┼─────────┼───────┤│7│賭客簽注單│1張│├──┼─────────┼───────┤│8│賭客簽注單│1張│├──┼─────────┼───────┤│9│賭客簽注單│1張│├──┼─────────┼───────┤│10│賭客簽注單(內含4│1張│││ 小張 )││├──┼─────────┼───────┤│11│賭客簽注單(內含4│1張│││小張)││├──┼─────────┼───────┤│12│賭客簽注單(內含4│1張│││小張)││├──┼─────────┼───────┤│13│賭客簽注單(內含4│1張│││小張)││├──┼─────────┼───────┤│14│賭客簽注單(內含4│1張│││小張)││├──┼─────────┼───────┤│15│賭客簽注單(內含4│1張│││小張)││├──┼─────────┼───────┤│16│賭客簽注單(內含4│1張│││小張)││├──┼─────────┼───────┤│17│賭客簽注單│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