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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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2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嚴
張儭宜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64號、第265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思嚴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儭宜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陳思嚴、張儭宜自民國100年6月間起,共同在社群網站(俗稱臉書)上架設「愛絲凱蒂日韓正品美瞳專賣店」(網址:
www.facebook.com/kittybabe99)、「愛絲凱蒂CuiteFashion官方公告網站」(網址:http://kittybabe99.blog.fc2.com)及在臺南市○○區○○路○○○○○○號「格林童話屋」(租格子販賣店)販賣隱形眼鏡等物,原應注意隱形眼鏡係屬醫療器材,需查明其所販售之隱形眼鏡是否已向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該署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始行輸入或販賣,而依當時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由陳思嚴自100年6月起透過「奇集集」網站,向網址「大眼美瞳」(現已關閉)以每副新臺幣(下同)400元至600元不等之價格,購得之「Lolita」、「Coco-eye」、「Maffeye」、「Eye」、「Hyper」、「L-see」、「Kilala」、「Balle」、「Shining」、「EyeMeny」、「Pandora」、「Winne-eye」、「Mitata」、「Barbie-eye」、「magiccolor」、「NeoCosmo」、「Candycolor」、「MM」、「Barbie-eyeSUPERNUDY」、「SuperSiz
eBIG」等廠牌隱形眼鏡,該等隱形眼鏡係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日本或韓國輸入之醫療器材,依法不得販賣,惟陳思嚴、張儭宜除在「格林童話屋」內陳列部分隱形眼鏡外,亦在前揭網站刊登欲販賣上開隱型眼鏡之廣告,以張儭宜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有意購買者聯繫買賣事宜,復用張儭宜之母 潘淑菁 (潘淑菁涉嫌違反藥事法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6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中華郵政永康大橋郵局帳戶(局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潘淑菁郵局帳戶),供作訂購隱形眼鏡者之匯款帳戶,2人以上開方式過失而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隱形眼鏡醫療器材。嗣因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乃於100年9月7日派員至上開「格林童話屋」查察,在陳思嚴、張儭宜未在場之情狀下,扣得如附表所示廠牌之隱形眼鏡樣品,然陳思嚴、張儭宜仍疏於查證,承前過失之主觀意思,於上述網路販賣隱形眼鏡,之後有 林千雅 、 張雅雯 分別於101年3月、4月間匯款至上開潘淑菁郵局帳戶,以購買未經核准輸入之隱形眼鏡,俟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併案審理。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思嚴、張儭宜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千雅、張雅雯於調查時所述情節雷同,並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12月29日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現場稽查紀錄表1份、檢查現場紀錄表8份、稽核產品目錄表1份、照片11張、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1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10月27日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查,另有「愛絲凱蒂日韓正品美瞳專賣店」網站之網頁列印資料、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潘淑菁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2份、託運單1紙附卷足稽;復扣得附表所示隱形眼鏡樣品在案,堪認被告陳思嚴、 張儭宜前 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思嚴、張儭宜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陳思嚴、張儭宜所為,均係違反藥事法第84條第3項、第2項之過失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行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陳思嚴、張儭宜過失販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之犯行,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三、本院審酌被告陳思嚴、張儭宜疏未注意渠等所販賣之隱形眼鏡,係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而販售予他人,不僅有害於衛生署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控管,且有危及消費者視力健康之潛在風險,行為不該。兼衡被告2人販賣隱形眼鏡之時間不短,又曾同時在「格林童話屋」及網路販賣一段時間,販賣管道並非單一;惟考量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2人尚年輕識淺,無證據證明渠等係蓄意販賣劣質隱形眼鏡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另思以本件主要係被告陳思嚴從事販賣隱形眼鏡,而被告張儭宜僅是處理出貨事宜等節,業經被告張儭宜於偵訊時 陳明 在卷(見101年度偵字第4622號第45頁反面),兩人分工尚有不同,應予個別評價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隱形眼鏡均係被告2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張儭宜於偵訊時陳述屬實(見101年度偵字第4622號第4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因被告陳思嚴所涉過失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罪,具有反覆實行之特徵,係屬「集合犯」,業經說明如前。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66號移送併辦部分,係認為被告陳思嚴自100年6月間起至101年3、4月間有過失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行為,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係認被告陳思嚴自100年9月間起至100年9月7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扣得附表所示隱形眼鏡止,有過失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兩者時間有部分重疊,乃移送本院併辦。本院考量被告陳思嚴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扣得附表所示之物時,並未在場,期間衛生局人員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司法警察亦未對被告陳思嚴或張儭宜製作筆錄,且被告陳思嚴於偵訊時表示:格林童話屋的人跟我們說,放大片不能在「非隱形眼鏡店」內販賣,我們以為只是不能在實體店鋪賣,是後來到臺北市調查局說明時,我才知道隱形眼鏡是一種需要衛生署核准後才可販賣之醫療器材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4622號第46頁反面),是以尚難因衛生局人員曾在格林童話屋查獲附表所示之隱形眼鏡,即遽認被告陳思嚴知悉隱形眼鏡需經衛生署核准,始得販賣,堪認被告陳思嚴過失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行為,應持續由100年6月間起至101年3、4月間,並未中斷,故移送併辦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應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4條第3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附錄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01年度偵
字第4622號第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22頁)┌──┬─────────────┬─────┬───┬───┐│編號│品名│規格│數量│備註│├──┼─────────────┼─────┼───┼───┤│一│「Barbie-EyeSUPERNUDY」│±0.00│2瓶││├──┼─────────────┼─────┼───┼───┤│二│同上│-5.00│1瓶││├──┼─────────────┼─────┼───┼───┤│三│同上│-1.25│1瓶││├──┼─────────────┼─────┼───┼───┤│四│「magiccolor」│CH-623│1瓶│韓國製││││p0.00│││├──┼─────────────┼─────┼───┼───┤│五│同上│CH-625│1瓶│韓國製││││p-1.00│││├──┼─────────────┼─────┼───┼───┤│六│同上│CM-834│1瓶│韓國製││││p-5.00│││├──┼─────────────┼─────┼───┼───┤│七│「NeoCosmo」│-6.50│2瓶│韓國製│├──┼─────────────┼─────┼───┼───┤│八│「Candymagic」│-1.00│2瓶│日本製│├──┼─────────────┼─────┼───┼───┤│九│「Barbie-eye」│-7.50│1瓶││││(粉紅底色標籤)││││├──┼─────────────┼─────┼───┼───┤│十│「Barbie-eye」│-8.00│1瓶││││(粉紅底色標籤)││││├──┼─────────────┼─────┼───┼───┤│十一│「Barbie-eye」│0.00│1瓶││││(黑色底色標籤)││││├──┼─────────────┼─────┼───┼───┤│十二│「Barbie-eye」│-1.00│1瓶││││(黑色底色標籤)││││├──┼─────────────┼─────┼───┼───┤│十三│「MM」│-6.50│1瓶│韓國製│├──┼─────────────┼─────┼───┼───┤│十四│「SuperSizeBIG」│-3.75│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