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4號債權人 郭美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慧麟朱紫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及票面金額各為何(聲請狀面之金額及支票
影本金額與請求金額及原因事實之敘述不符)。㈡確認請求之票據為支票或本票,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原因事實之敘述有矛盾且與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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