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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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林清珍 訴訟代理人 楊嘉榮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4月10日101年度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莊尚洋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