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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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82號聲請人台北市福爾摩薩獅子會法定代理人 柯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82│││├──┬───┬────────┬───────┬─────────┬────────┤│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王翠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6月4日│25,000元│UW0000000││││西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