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0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二八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0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二八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