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甲○○現於台灣新竹看守所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