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依法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