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六六號
再審聲請人甲○○右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0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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