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右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二○二號、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籍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