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司北調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賴克倫
       賴立娓
       賴立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賴克倫就台北市○○區○○
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號7樓及同地段72地號(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之不動產
所有權原應繼承之應有部分,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4日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02年8月5日所為之
物權行為均撤銷。相對人賴立娓、賴立媺應將前揭不動產之
所有權登記,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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