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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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蔚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158元,
應徵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6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