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8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上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與乙○○等二十一人間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二八八號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判決
主文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究係駁回對何人之訴,無從明瞭,應為脫漏,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經查,本院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民事判決業就原告起訴全部聲明請求之事項為判決,其中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業已載明就原告起訴請求事項准許之部分,第三項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表明除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准許部分外之請求均駁回,並均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詳列准駁理由,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顯屬無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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