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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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422號上訴人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法定代理人 黃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兆明為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法定代理人原為鄭再發,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黃兆明(見本院卷㈥第23頁)。
故依前揭說明,自應由黃兆明為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石有為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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