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194號聲請人甲○○即名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名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98年度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二、選舉清算人之董事會記錄。
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身分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若公司名下已無任何財產,仍需補正資產為零之財產目錄)。
五、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六、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七、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