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422號上訴人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上訴人 葉樹姍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上訴人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雲 上訴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瞿海源 前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 律師上訴人 李永萍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廖英智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上訴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幸 上訴人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申學庸 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公共關係企管諮詢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鍾榮凱 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法定代理人 呂若瑟 訴訟代理人 鄧行健 上訴人財團法人偏遠離島緊急醫療救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清寶 上訴人財團法人南投縣 伽俐 終生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施仁貴 法號:釋體.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法定代理人 鄭再發 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運動神經元疾病病友協會法定代理人 劉學慧 上訴人財團法人 彭婉如 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世嘉 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台南縣私立德蘭啟智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吉男 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法定代理人 黃台芬 上訴人財團法人法鼓山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前列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余宏仁 前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