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送達代收人 鄭慧娟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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