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罪嫌重大,經本院認為其二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丙○○、乙○○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其二人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之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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