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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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丙○○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五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丙○○刑事之詐欺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以刑事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三年(尚未確定),詎原告遲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一份可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時,始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不得單獨提起上訴。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