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之2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65,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25,4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45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