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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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14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德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應增列「原判決撤銷」。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類此的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理由欄貳之三已經詳載應撤銷第一審判決之理由,故判決主文第一項顯係漏繕「原判決撤銷」,此文字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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