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具保人甲○○
國民
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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